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费的管理,规范退费行为,充分保障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,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《高等教育法》、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、《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试行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。
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校所退费用,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、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。
第四条 学生退费实行按月退费(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)。学生缴纳学费、住宿费后,如因退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,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在校学习、住宿时间,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、住宿费。
第五条 代收费退付项目据实结算,多退少补。学生转专业后,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执行,多退少补。
第六条 未报到已缴费新生退费。未报到但已预缴费用,因故不能到校就读的新生,由该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,由招生就业处、主管招生工作、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签批之后,退还其全部费用。
第七条 已报到注册学生退费。学生报到注册后退学,需提交书面申请,在相关二级学院、招生就业处、学生处、教务处、后勤处、图书馆、财务处等部门办理离校手续,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签批之后,凭离校程序单到财务处退费。
第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,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应予退还,或经学校及学生本人(监护人)同意转入下一缴费学期(学年)。
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违法违规,被学校按照学生管理制度开除的,学费一般不予退还。学校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,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,退还剩余部分。
第十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征入伍,持户口所在地政府武装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的,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,并按照学生的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,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,退还剩余部分。
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退学的,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。
第十二条 学校接到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后,应予签收,应以学生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的时间为准。学校在收到学生退学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,应给予学生书面答复,并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。
第十三条 学生撤销退学请求的,应提交书面申请,经学校批准后,方可留校继续就读。
第十四条 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,可以在接到学校书面答复的2个工作日内,向学校有关纠纷调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。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有责任进行复查,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。
第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结论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后,可以向学校的审批机关提出信访。审批机关在接到学生书面信访后,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信访的规定进行处理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。